分析時間幾分鐘
分析精度ppm級
環境溫度15-30
濕度小于90
功能rohs鄰苯含量測試
天瑞儀器rohs2.0檢測儀產品詳細資料介紹,天瑞儀器rohs2.0檢測儀參數和報價請咨詢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rohs2.0所包含的四項領苯二甲酸有機物用XRF設備是無法測試儀,需要用到帶化學前處理的GCMS質譜儀或帶熱裂解的氣相分析儀才可以測試。天瑞儀器提供rohs2.0解決方案。
015年6月4日,歐盟公報(OJ)發布RoHS2.0修訂指令(EU)2015/863,正式將DEHP、DBP、BBP、DIBP列入附錄Ⅱ限制物質清單中,至此附錄Ⅱ共有十項強制管控物質。此修訂指令發布后,歐盟各成員國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批準和發布遵從該指令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相關規定應從2019年7月22日起實施。
針對附錄Ⅱ中的有機化合物(DEHP、DBP、BBP、DIBP、PBB和PBDE), 均需采用氣相色譜-質譜聯用法作為標準檢測方法。
儀器介紹
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GC-MS 6800
GC-MS 6800用于有機物的檢測,具有檢出限低,定性能力強,定量結果準確等特點,可有效地應用于RoHS 2.0中有機化合物的檢測。
RoHS適用行業
一、大型家用電器:
大型制冷器具、冰箱、冷凍箱、其它用于食品制冷、保鮮和儲存的大型器具等。
二、小型家用電器:
真空吸塵器、地毯清掃機、其它清潔器具、用于縫紉、編織及其它織物加工的器具等。
三、信息和通訊設備:
數據處理器、個人計算機、打印機、復印設備、電氣電子打字機、臺式和袖珍計算器等。
四、消費類產品:
收音機、電視機、錄象機、錄音機、高錄音機、功放機、音樂儀器、其他記錄或復制聲音、圖象的產品或設備。
五、照明設備:
熒光燈具(家用的照明設備除外)、直型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高亮度放電燈等。
六、電氣電子工具:
電鉆、電鋸、縫紉機,對木材、金屬或其它材料進行車削、銑、砂磨、研磨、鋸削、切割、剪切、鉆孔、沖孔、折疊、彎曲或
類似加工的設備等。

使用RoHS2.0檢測儀中我們要注意一些環境問題。
1.四磁場干擾
設備公道的工作環境,要求在沒有電機、振動、電磁、高壓或有高頻率電焊器等電磁干擾的地方安裝,否則會干擾設備的譜形或造成設備不能正常工作。
2.環境溫度,濕度的影響
應保持室溫20~25℃為宜,氣溫過高或過低都會影響設備的正常運作,所以好配有空調;空氣中相對濕度應保持<70%,濕度過高會造成內部高壓單元產生拉弧和放電。
3.儀器測試窗口為狀態時,必須保證無異物進進測試窗口內。
4.RoHS2.0檢測儀的測試窗口下方是進口探測器的窗口,和X光管的窗口,其為超薄鈹金屬制成。為保護其不受傷害,要求如下:
(1)操縱時應盡可能保護窗口內無雜質進進,如有異物進進應該小心取出,或用洗耳球吹干凈。
(2)樣品取放應該輕拿輕放,在放樣品前,應該將測試窗口用洗耳球吹凈。

Rosh認證RoHS2.0新標準
2011/65/EU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類產品設備、第9類產品設備;—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有害物質(HBCD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3.CE標志要求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4.過渡期規定為使新納入ROHS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新指令2011/65/EU(ROHS2.0)以取代2002/95/EC新指令將于20天后(即2011年7月21日)生效。
生效是指RoHS2.0指令對各歐盟成員國從2011年7月21日開始生效,各成員國必須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的時間內完成把RoHS2.0指令轉換能各成員國內部法規的工作!而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這段轉換期,各企業仍只需遵守2002/95/EC指令。
RoHS指令要求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含有鉛、鎘、、六價鉻、多溴、多溴醚等六種有害物質的電子電氣設備。
RoHS2.0實際是RoHS指令的修正版,俗稱RoHS2.0
RoHS2.0進行修改的決議,相對于2002/95/EC指令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確定了產品范圍,將器械、器材納入RoHS管控,并對其歸入RoHS提出了階段性步驟,對器械和器材特別增加了20條豁免;器械和設備的管控從2014-1-1日開始,其中體外診斷設備從2016-1-1日開始;工業設備從2019-1-1日開始;植入體內的設備暫不作要求,2020年會進行審查。
2.修改了豁免程序,規定豁免的長有效期為4年,長有18個月的寬限期。通過附加社會經濟學標準批準某項豁免,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豁免前分析替代品,將RoHS豁免與REACH授權相適應。
3.建立了明確的市場。
4.擬增加4種限制物質,并與REACH的限制條款相適應。這4種物質具體如下:
(1)六溴環十二烷(HBCCD)
(2)鄰苯二甲酸二(2-己基)酯(DEHP)
(3)鄰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
(4)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RoHS指令要求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含有鉛、鎘、、六價鉻、多溴、多溴醚等六種有害物質的電子電氣設備。
RoHS2.0實際是RoHS指令的修正版,俗稱RoHS2.0
其主要內容如下:
1.將原先WEEE指令的附錄I和IA新增為RoHS的兩個附錄;
2.自2014年1月1日到2019年1月1日,逐步將設備和設備納入RoHS的管制范圍;
3.制造商需在產品上市銷售之前制訂EC符合性聲明并加貼CE標志,且在電子電氣產品上市之后,必須保留相關技術文件和EC符合性聲明至少十年;
4.如果附錄III中列舉的物質(如HBCDD、DEHP、BBP和DBP等)因使用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無法承受的危害,則將依據REACH法規第69至72條的規定進行評估,進一步將此物質列入附錄IV的限用物質。
隨著電子電器產品中的有害物質所引發的健康及環境危害問題被廣泛關注,為限制其中特定有害物質的使用,歐盟率先頒布了RoHS指令(2002/95/EC),并于2007年6月1日進入正式實施階段,其后美國、中國、日本、韓國的RoHS指令也相繼頒布,相關環保法規的日趨嚴格和不斷完善,給電子電器產品的制造商、經銷商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電子電氣有害物質檢測已經成為一個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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